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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放贷收取高息如何防治

发布时间:2025-11-2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防治党员领导干部放贷收取高息过程中,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仅靠个人自觉而忽视制度约束:部分单位认为领导干部会自我约束,未建立强制报告或核查机制,导致违规行为长期隐蔽存在,例如某单位未要求填报民间借贷事项,直到领导干部因债务纠纷被举报才发现问题。
2. 排查流于形式未深入核实:排查仅查看表面合同,未核查实际利率(如通过“砍头息”“服务费”变相提高利率)或资金流向,导致虚假合规的情况蒙混过关。
3. 问责力度不足“高举轻放”: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仅给予轻微处分,未按规定追缴违规利息或移送司法机关,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若您在防治过程中遇到问责标准不明确、排查困难等问题,可进一步向律师咨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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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放贷收取高息的防治需从制度约束、监督问责、思想教育多维度入手。以下结合不同情况详细说明:
1. 若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放贷的情况:需强化权力监督机制,通过任职回避、岗位轮岗等方式切断权力与放贷行为的关联,例如禁止领导干部在分管领域内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
2. 若存在放贷利率显著高于法定上限(超过LPR的4倍)的情况:需联动金融监管部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利率核查,对超出部分依法追缴,并纳入个人事项报告重点核查范围。
3. 若存在放贷资金来源为公款或违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的情况:需开展专项审计,核查领导干部的银行流水、资产来源,对挪用公款放贷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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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党员领导干部放贷收取高息需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为依据,以下结合具体条款分析: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八)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放贷收取高息属于违规营利活动,若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党员领导干部的该行为违反廉洁纪律,需依规依纪处理。综上,防治需以纪律处分与法律规制相结合,对违规行为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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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党员领导干部放贷收取高息时,需考虑以下特殊情况的影响:
1. 借贷行为发生在领导干部任职前:若领导干部在任职前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任职后借款人成为其管理服务对象,该情况可能影响职务公正性。处理时需要求领导干部主动报告并终止借贷关系,或调整其分管领域,避免利益冲突。
2. 以亲友名义代持放贷:部分领导干部通过亲友账户放贷,隐藏实际借款人身份。该情况会增加排查难度,需通过资金流向溯源、亲友关系核查等方式突破,若查实代持行为,同样需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3. 借贷利率未超法定上限但存在权力关联:即使利率未超LPR四倍,但借款人因领导干部的职务影响被迫借款,该行为仍违反廉洁纪律,需按违规营利处理,例如某局领导向申请许可的企业放贷,虽利率合规,但企业为顺利获批许可被迫接受,仍需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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